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移动源污染防治 · 第一节 机动车污染防治

第三十二条

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移动源污染防治 第一节 机动车污染防治 第三十二条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快淘汰高排放公交、邮政、环卫、出租等车辆,制定更新淘汰计划,鼓励推广应用纯电、氢能源等新能源汽车,加快其配套设施建设,限制高油耗、高排放车辆的使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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