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移动源污染防治 · 第一节 机动车污染防治
第三十四条
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移动源污染防治 第一节 机动车污染防治 第三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可以在条件具备的地区,提前执行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相应阶段排放限值,并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在本省销售的新车,应当符合注册登记地现行执行的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相应阶段排放限值,并在耐久性期限内稳定达标。
在本省销售的新车,应当符合注册登记地现行执行的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相应阶段排放限值,并在耐久性期限内稳定达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