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移动源污染防治 · 第一节 机动车污染防治

第三十三条

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移动源污染防治 第一节 机动车污染防治 第三十三条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污染防治需要,采取限制通行、经济补偿等措施逐步淘汰高排放车辆。限制通行、经济补偿等具体办法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制定。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采取前款规定措施的,应当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在正式实施三十日以前向社会公告,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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