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移动源污染防治 · 第一节 机动车污染防治

第三十五条

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移动源污染防治 第一节 机动车污染防治 第三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销售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污染控制技术等环境保护信息公开情况的监督检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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