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工业污染防治 · 第二节 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 第三十一条 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工业污染防治 第二节 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 第三十一条 科学教育、医疗保健、餐饮住宿、娱乐购物、文化体育、交通运输等公共场所建筑物以及办公楼、居民住宅的室内装修应当选用符合国家有关规范和标准的建筑和装饰材料,鼓励选用绿色环保材料,预防和控制室内环境污染。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