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工业污染防治 · 第二节 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

第二十六条

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工业污染防治 第二节 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 第二十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建设项目,应当使用污染防治先进可行技术。
下列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优先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原材料和低排放环保工艺,在确保安全条件下,按照规定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安装、使用满足防爆、防静电要求的治理效率高的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或者不适宜密闭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一)石油、化工、煤炭加工与转化等含挥发性有机物原料的生产;
(二)燃油、溶剂的储存、运输和销售;
(三)涂料、油墨、胶粘剂、农药等以挥发性有机物为原料的生产;
(四)涂装、印刷、粘合、工业清洗等使用含挥发性有机物产品的生产活动;
(五)其他产生挥发性有机物的生产和服务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