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工业污染防治 · 第二节 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

第二十四条

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工业污染防治 第二节 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 第二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标准化主管部门制定产品挥发性有机物含量限值标准,明确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并向社会公布。
在本省生产、销售、使用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和产品的,其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应当符合本省规定的限值标准。高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产品,应当在包装或者说明中标注挥发性有机物含量。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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