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工业污染防治 · 第二节 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

第二十三条

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工业污染防治 第二节 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林业和园林工作的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大气污染防治、物种多样性、植物生长动态、生态系统功能、地理条件等需要,选择适当的绿化树种,减少植物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林业和园林工作的主管部门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推广应用绿色农药剂型。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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