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工业污染防治 · 第二节 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
第二十五条
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工业污染防治 第二节 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 第二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标准化等主管部门,制定本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技术规范。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制定操作规程,组织生产管理。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制定操作规程,组织生产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