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工业污染防治 · 第一节 能源消耗污染防治 第二十一条 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工业污染防治 第一节 能源消耗污染防治 第二十一条 禁止安装国家和省明令淘汰、强制报废、禁止制造和使用的锅炉等燃烧设备。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根据大气污染防治需要,限制高污染锅炉、炉窑的使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