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工业污染防治 · 第一节 能源消耗污染防治 第十九条 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工业污染防治 第一节 能源消耗污染防治 第十九条 火电、钢铁、石油、化工、平板玻璃、水泥、陶瓷等大气污染重点行业企业及锅炉项目,应当采用污染防治先进可行技术,使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达到国家和省的超低排放要求。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