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三条 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运输煤炭、垃圾、渣土、土方、砂石和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运输、未配备卫星定位装置、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要求行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