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一条

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施工单位未建立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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