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条 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两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工整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