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四条 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六十条第四款规定,封堵、改变专用烟道或者向城市地下排水管道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