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七章 重污染天气应对和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

第六十六条

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七章 重污染天气应对和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 第六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和大气污染传输扩散规律,划定本省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并建立区域大气污染防治联防联控监督协作机制,统筹协调区域内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重点区域内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沟通协调,共享大气环境质量信息,协商解决跨界大气污染纠纷,依法开展联合执法行动,查处区域内大气污染违法行为,共同做好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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