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新建、扩建列入名录的高污染工业项目、使用列入淘汰名录的高污染工艺设备、或者将淘汰的高污染工艺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依照职权分工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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