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 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新建、扩建燃用煤炭、重油、渣油、生物质等分散供热锅炉,或者未按照规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供热锅炉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拆除供热锅炉,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