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未按照要求达到超低排放要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