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

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安装国家和省明令淘汰、强制报废、禁止制造和使用的锅炉等燃烧设备,或者安装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限制使用的高污染锅炉、炉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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