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七章 重污染天气应对和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
第六十四条
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七章 重污染天气应对和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 第六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采取相应响应措施:
(一)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
(二)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限制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
(三)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以及停止或者限制其他产生扬尘的施工作业;
(四)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禁止生物质、垃圾露天焚烧和露天烧烤;
(五)停止学校和幼儿园组织的户外活动或者教学活动;
(六)增加洒水频次;
(七)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应急响应措施。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公民应当配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采取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
(一)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
(二)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限制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
(三)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以及停止或者限制其他产生扬尘的施工作业;
(四)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禁止生物质、垃圾露天焚烧和露天烧烤;
(五)停止学校和幼儿园组织的户外活动或者教学活动;
(六)增加洒水频次;
(七)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应急响应措施。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公民应当配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采取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