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七章 重污染天气应对和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

第六十三条

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七章 重污染天气应对和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 第六十三条 省和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气象等有关部门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机制,对大气环境质量和重污染天气进行监测和预报。
省人民政府、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和可能发生重污染天气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建立排污单位管控清单,采取相应应急减排措施。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应当充分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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