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移动源污染防治 · 第二节 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和船舶污染防治
第四十七条
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移动源污染防治 第二节 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和船舶污染防治 第四十七条 禁止船舶在内河水域使用焚烧炉或者焚烧船舶垃圾。
禁止载运危险货物船舶在城市市区航道、通航密集区、渡区、船闸、大型桥梁、水下通道等内河水域进行舱室驱气或者熏舱作业。
船舶在海港港区内使用焚烧炉、进行驱气等作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如实记录。
船舶在发现海上大气污染事故或者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时,应当向就近的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报告。
禁止载运危险货物船舶在城市市区航道、通航密集区、渡区、船闸、大型桥梁、水下通道等内河水域进行舱室驱气或者熏舱作业。
船舶在海港港区内使用焚烧炉、进行驱气等作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如实记录。
船舶在发现海上大气污染事故或者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时,应当向就近的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