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移动源污染防治 · 第二节 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和船舶污染防治
第四十八条
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移动源污染防治 第二节 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和船舶污染防治 第四十八条 进入国家划定的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内的船舶,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使用低硫燃油或者采取使用清洁能源、尾气后处理等与使用低硫燃油等效的替代措施。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对进出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的船舶燃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对进出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的船舶燃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