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六章 扬尘污染和其他污染防治 · 第一节 扬尘污染防治
第五十条
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六章 扬尘污染和其他污染防治 第一节 扬尘污染防治 第五十条 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市政环卫、园林绿化、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分工制定完善扬尘污染防治技术要求。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完善扬尘污染防治信息共享机制。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完善扬尘污染防治信息共享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