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移动源污染防治 · 第二节 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和船舶污染防治
第四十五条
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移动源污染防治 第二节 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和船舶污染防治 第四十五条 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按照规范对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维护检修。对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应当维修、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使其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
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经维修或者采用污染控制技术后,大气污染物排放仍不符合国家排放标准的,不得使用。
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经维修或者采用污染控制技术后,大气污染物排放仍不符合国家排放标准的,不得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