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移动源污染防治 · 第一节 机动车污染防治 第四十三条 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移动源污染防治 第一节 机动车污染防治 第四十三条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共享机动车相关的监管数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