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移动源污染防治 · 第二节 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和船舶污染防治

第四十四条

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移动源污染防治 第二节 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和船舶污染防治 第四十四条 本省销售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当符合现行执行的国家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相应阶段排放限值。
在本省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不得排放黑烟等可视污染物。
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污染防治需要,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
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认定标准由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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