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六条

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第一款规定,石油、化工、有机医药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未根据国家和省的标准、技术规范建立泄漏检测与修复制度,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漏或者对泄漏的物料未及时收集处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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