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五条

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除工业涂装企业以外的其他产生挥发性有机物的工业企业未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建立、保存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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