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定期修订禁止新建、扩建的高污染工业项目名录和高污染工艺设备淘汰名录,并向社会公布。禁止新建、扩建列入名录的高污染工业项目。禁止使用列入淘汰名录的高污染工艺设备。淘汰的高污染工艺设备,不得转让给他人使用。
地级以上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现有高污染工业项目调整退出计划,并组织实施。
地级以上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现有高污染工业项目调整退出计划,并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