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达标及提升规划

第九条

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达标及提升规划 第九条 未达到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城市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编制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采取措施,按照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达到大气环境质量标准。
达到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大气环境质量持续达标及提升规划,采取措施,保持和提升大气环境质量。
编制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和持续达标及提升规划,应当征求有关行业协会、企业事业单位、专家和公众等方面的意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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