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学校、新闻媒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应当开展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普及大气污染防治科学知识,倡导文明、节约、低碳、绿色消费习惯和生活方式。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