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移动源污染防治 · 第一节 机动车污染防治 第三十九条 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移动源污染防治 第一节 机动车污染防治 第三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选择适合本省实际的在用车排气污染检测方法和排放限值,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