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六章 扬尘污染和其他污染防治 · 第一节 扬尘污染防治
第五十七条
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六章 扬尘污染和其他污染防治 第一节 扬尘污染防治 第五十七条 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含石棉物质的建筑材料。
对已使用石棉及含石棉物质的建筑物进行保养、翻新、拆卸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在建筑物拆除或者整修前拆除石棉及含石棉物质。
对已使用石棉及含石棉物质的建筑物进行保养、翻新、拆卸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在建筑物拆除或者整修前拆除石棉及含石棉物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