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新增排放重点大气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前按照规定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取得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等量或者减量替代的原则核定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新增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可以通过实施工程治理减排、结构调整减排项目或者排污权交易等方式取得。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等量或者减量替代的原则核定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新增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可以通过实施工程治理减排、结构调整减排项目或者排污权交易等方式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