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六章 扬尘污染和其他污染防治 · 第一节 扬尘污染防治

第五十三条

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六章 扬尘污染和其他污染防治 第一节 扬尘污染防治 第五十三条 监理单位应当做好扬尘污染防治监理工作;对未按照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施工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改正,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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