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二十一条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二十一条 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业主、使用人管理或者使用的,不得设置影响疏散的分隔设施。
高层公共建筑、大型商业综合体应当按照规定在公共区域开展消防安全提示和消防安全知识宣传,并在首层或者主要出入口显著位置提示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灭火器材的位置。高层公共建筑内的人员密集场所、大型商业综合体应当按照楼层、区域确定火灾疏散引导员。
居住建筑设置防盗网等设施时,应当根据逃生和灭火救援需要预留或者另行设置逃生窗口,鼓励配置辅助疏散逃生设施。
除有特殊安防要求外,非居住建筑不得设置防盗网等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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