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
第三章 监理的实施

第十六条

广东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 第三章 监理的实施 第十六条 下列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必须实行监理:
(一)国家、省、地级以上市的重点建设工程;
(二)建筑安排工程总造价在八百万元以上的工业、交通、水利、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等建设工程;
(三)总建筑面积在二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建设工程,单体建筑面积在三千平方米以上的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
(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的贷款、援助资金的建设工程;
(五)国家或省人民政府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建设工程。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低于前款规定的规模标准,但不得缩小本条例确定的项目范围,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前两款规定的建设工程项目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项目是否实行监理,由建设单位自行决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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