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21-09-29 共 4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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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广东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活动,提高建设工程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保障建设工程质量,保护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其他相关各方的合... 第二条 广东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监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广东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工程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在监理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 第四条 广东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监理活动进行统一监督管理;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 第五条 广东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的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原则。

第二章 监理单位与监督管理

第六条 广东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 第二章 监理单位与监督管理 第六条 申请设立监理单位,应当报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 第七条 广东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 第二章 监理单位与监督管理 第七条 设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单位名称与办公场所; (二)单位的负责人或者技术负责人必须... 第八条 广东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 第二章 监理单位与监督管理 第八条 监理单位的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按国家规定实行分级审批。监理单位的资质等级核定条件、业务范... 第九条 广东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 第二章 监理单位与监督管理 第九条 监理单位应当在核定的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接监理业务。 禁止监理单位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或者以其他监... 第十条 广东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 第二章 监理单位与监督管理 第十条 从事监理工程师岗位工作的人员,必须持国家颁发的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按规定到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 第十一条 广东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 第二章 监理单位与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监理工程师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监理单位任职。 在职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建设工程管理机关所属的... 第十二条 广东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 第二章 监理单位与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监理单位及其监理工程师与被监理工程的设计、施工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件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 第十三条 广东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 第二章 监理单位与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根据本条例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确定监理单位,并采用书面形式签订建设工... 第十四条 广东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 第二章 监理单位与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实施工程质量监督时,发现监...

第三章 监理的实施

第十五条 广东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 第三章 监理的实施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监理分为建设前期阶段监理、设计阶段监理、施工准备阶段监理、施工阶段监理和保修阶段监理。建设前期阶段... 第十六条 广东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 第三章 监理的实施 第十六条 下列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必须实行监理: (一)国家、省、地级以上市的重点建设工程; (二)... 第十七条 广东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 第三章 监理的实施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可以委托监理单位承担建设工程各个阶段的监理,也可以委托监理单位承担建设工程某一阶段的监理。但施工准... 第十八条 广东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 第三章 监理的实施 第十八条 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和业务许可范围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第十九条 广东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 第三章 监理的实施 第十九条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采取招标投标方式选择监理单位的建筑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第二十条 广东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 第三章 监理的实施 第二十条 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应当签订书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拟订,可以参照国家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 第二十一条 广东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 第三章 监理的实施 第二十一条 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的监理业务,成立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及其他监理人员组成的监理工作机构。并向... 第二十二条 广东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 第三章 监理的实施 第二十二条 监理项目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总监理工程师应当根据监理合同对建设工程进行监督管理,并按照合同约定定期向... 第二十三条 广东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 第三章 监理的实施 第二十三条 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其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应当接受监理单位的监督管理,并按照监理单位的要求及时提供与工程... 第二十四条 广东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 第三章 监理的实施 第二十四条 承担施工阶段监理业务的监理工作机构应当进驻施工现场,派驻施工现场的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应当具备与该工... 第二十五条 广东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 第三章 监理的实施 第二十五条 监理工程师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设计规范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等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 第二十六条 广东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 第三章 监理的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件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第二十七条 广东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 第三章 监理的实施 第二十七条 实施监理过程中,建设单位对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和有关单位的工程建设指令属授权监理范围的,均应通过总监理工... 第二十八条 广东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 第三章 监理的实施 第二十八条 监理单位不得与建设单位或者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以及设备材料供应商串通,弄虚作假,损害国家或者他人的合法利... 第二十九条 广东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 第三章 监理的实施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者与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以及设备材料供应商串通给建设单位... 第三十条 广东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 第三章 监理的实施 第三十条 建设工程监理酬金计取标准,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监理酬金单独列入工程概算。 中外合资、外资和国外贷款...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广东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必须实施监理的建设工程项目未实施监理的,由有关的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处... 第三十二条 广东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监理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以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 第三十三条 广东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监理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承接监理业务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广东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监理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 第三十五条 广东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违反本条例规定,给不合格的建筑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件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认可的... 第三十六条 广东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一年;造成重大质... 第三十七条 广东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违反本条例规定,工作严重失职或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执... 第三十八条 广东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监理单位罚款处罚的,对监理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单位罚款数额的百... 第三十九条 广东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证书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决定;其他行政... 第四十条 广东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广东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外国和港、澳、台地区监理单位进入本省承担监理业务以及中外合资、外商独资建设和利用国外贷款、捐款建设的工程项目,... 第四十二条 广东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广东省建设项目社会监理管理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