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广东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证书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权范围决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