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广东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监理单位罚款处罚的,对监理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单位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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