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广东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