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广东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一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五年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