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广东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违反本条例规定,给不合格的建筑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件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认可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对监理单位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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