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广东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监理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