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广东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监理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承接监理业务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