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广东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必须实施监理的建设工程项目未实施监理的,由有关的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由有关的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广东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