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 第三章 监理的实施 第二十九条 广东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 第三章 监理的实施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者与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以及设备材料供应商串通给建设单位或建设工程造成损失的,建设单位有权要求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单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