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 第三章 监理的实施 第二十八条 广东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 第三章 监理的实施 第二十八条 监理单位不得与建设单位或者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以及设备材料供应商串通,弄虚作假,损害国家或者他人的合法利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